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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15 年 3 月 3 日公護字第 1159060037 號函辦理。
二、按安衛辦法第 33 條規定:「(第一項)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接獲申訴之機關應不予受理:……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第二項)前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機關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第三項)機關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所稱「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係指「同一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人撤回申訴後重行提起申訴」;至申訴人「撤回申訴」之意思表示,係於機關收受撤回申請時,即發生效力,爰機關毋須再依安衛辦法第 33 條...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2 月 9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54200463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70 條第 3 項、第 77 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09 條規定略以,退休教職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按:同時再任 2 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之),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三、至教職員退休再任前開職務,得否自願減少支領薪酬總額至停止... 觀看完整文章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業自 114 年 7 月 22 日施行,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揭弊者權益,法務部廉政署設置並公告於網站「揭弊者保護專區」,本府教育局設置並公告於網站「揭弊者保護專區」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104574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摺頁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0/1309611/1309616/1309736/post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公益揭弊...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