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24 日部法三字第 1145903337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由於東部地區交通日趨便利,東台加給支給數額自 79 年 7 月 1 日起予以凍結而不再調整,是該項加給與服務於山僻地區、離島地區而支領之地域加給情形有別,從而支領東台加給人員所服務地區,與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所考量人力甄補較為不易之偏遠、高山、離島地區不同。因此,支領東台加給人員除具有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3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情事外,不適用過調日期最多得延長 3 個月之規定。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12 日部法一字第 1145908384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 85 年 7 月 20 日函就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之相關用語(如「離職」、「職務直接相關」、「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顧問」)訂有補充解釋,惟審酌該函實施迄今已將近 30 年,為因應社會環境及業務型態轉變,銓敘部邀集各主管機關共同開會研商,並獲致會議結論,據以補充如下:
(一)新增「法定職掌對營利事業經營業務具監督或管理權之主管機關」,納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範疇。
(二)新增「投資業務關係」及「委託經營關係」為「職務直接相...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