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一、旨揭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 違反兩岸條例第 9 條、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
(二) 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 「 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 。
(三) 赴陸返臺 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二、旨揭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規赴港澳 」,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 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與行政院... 觀看完整文章










